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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辞职,一定要等30天吗

劳务派遣算是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面对这类情形,其相关规定是如何的呢?其具体内容与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履行方式有何区别呢?其实,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也无外乎是三种形式: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实习协议,在这一点上并无较大的差别,主要差别在于劳动形式内容上,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明确概念,何谓劳务派遣?根据专业名词解释,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那么回到本期的主题,被派遣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来说,辞职只存在着两种形式,即《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和第38条。而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此的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劳动争议时,被派遣员工应该起诉哪家单位?发生此情况时建议参照法条划重点栏目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职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提前3日书面提出。劳务派遣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际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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