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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已及时足额发放,还要给员工发工资条吗?

    马上年底了,再来给大家聊一下员工工资话题。

    有小伙伴在问工资条的事情。说是单位新来了一位刚毕业的员工,月中给她发完工资后,这几天发邮件咨询HR让给她一张工资条。因为我们单位一向都没有怎么给员工发工资条,想问问是不是有必要给员工发一张工资条。

    不管是大厂小厂,一份正式的工资条还是很有必要的。

    工资条必须发放,否则构成违法

    工资发放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工资表最好要有这些信息

    (1)工资表中要有岗位一栏

    员工本来是经理,后来调岗为主管,但单位没有什么员工签字确认的调岗通知书,这时,如果工资表中,能体现员工新的岗位是主管的,员工也在工资表中签字或通过电邮的形式予以确认了,那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2)工资表中要有绩效考核系数一栏

    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员工,单位有培训的签到表,但是没有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表,员工也不确认其不胜任工作,这时,如果员工签字的工资表中,多个月份的绩效考核系数是0.4,同时,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系数在0.6以下为不胜任工作的,那问题也简单了。

    (3)工资表中有备注一栏

    备注一栏这样写:公司已告知,公司发放员工的月工资数额后,员工应积极核对。如对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月工资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如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后公司不予补发的,均视为公司从发放工资之日起或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拒付其他工资。员工在此同意从发放工资之日起或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

    员工在职三年,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每月拖欠工资1000元(假如是事实),要求单位支付36个月的工资差额36000元,这种情况下,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仲裁时效起算就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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