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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原劳动部《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没发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没买社保,怎么办?

    新员工入职购买社保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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