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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指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相关合作企业上班服务,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一种企业用工方式,也是现在比较受到企业欢迎的一种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刚出现的时候,不管是市场还是用工方式都不是很成熟,导致劳务派遣行业比较混乱,可能会有一些不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混杂其中,通过不正当的途径骗取钱财,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劳务派遣市场也趋于成熟。下面和诺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哪些要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什么要求?

1、明确仅限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

2、明确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3、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4、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5、明确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现象

《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以“业务外包”和“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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